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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目前中医诊所发展的影响,中医诊所相关的法律存在弊端和漏洞

2023-06-22 15:55

锤子中医诊所法律.png


         民营中医诊所在中医药上蓬勃发展。人民对中医养生需求的日益增长是中医诊所发展的内因;国家法律、政策的推动是中医诊所发展的外因。


        中医诊所发展的状况:


        《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为落实中医药法规定的中医诊所备案制,原国 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中医诊所界定为: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指仅提供中医药诊疗服务的中医诊所,即狭义上的中医诊所。在《中医药法》出台之前,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医疗机构定义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取得执业 许可证的机构,并明确医疗机构类别包括中医诊所。此处的“中医诊所”包括纯以中医药手法进行诊疗的中医诊所与同时提供中西医两种诊疗服务的中医诊所,一般认为是广义上的中医诊所。本文所称“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法》中所指的狭义上的只提供中医药诊疗服务的中医诊所。


        2018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统计显示: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中医类门诊2418家,中医类诊所47214家。这些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体现出如下特点:


        1、数量多规模小


        以2017年末的统计数据,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中约95%为中医诊所,其中90%以上固定资产在500万以下,这与中医诊所“简便廉效”的特性有关。 尤其是个体中医门诊,以中医为核心的“一人诊所”成为常态,但其在中医诊所运营管理、商业运作、人才引进、资本引进、品牌建设与宣传等方面都缺乏经验,很难形成规模化发展。在规模方面,固生堂、同仁堂等经营连锁中医门诊部的大型公司成为中医馆中承担了规模化发展的角色。


        2、中医药特色突出


        小规模中医诊所往往以某一具有特长的中医师为核心,通常体现为该医师在治疗某种病症上具有明显疗效,这是小诊所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对于规模较大的中医门诊尤其是连锁中医门诊而言,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在于名中医、老中医的数量与质量,同样具有突出的中医药特色。名中医、老中医的存在也往往成为此类中医馆的核心竞争力。


        3、集中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


        中医诊所在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分布较为密集。这是因为在经济发达地区人们的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对美好幸福生活的需求、对养生的需求较高,这是由市场决定的自然现象。


        中医发展的相关法律


        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正式实施。这部 酝酿了33年的法律落地实施开启了中医药这一国粹法治化治理的新征程,在我国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实早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国家就有一系列促进社会资本办中医的政策、法规出台。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 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被视为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风向标。2014年1月,原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要求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一步促进了社会资本办医。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取消了对社会资本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在结构 设置规划与区域卫生等方面的限制。2017年5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省市连锁经营。


        《中医药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2017年9月22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中医药法》的配套文件完善中医诊所备案制,进一步便利了纯中医类诊所的开设,极大地促进了中医门诊的设立与发展。


         中医诊所相关法律的弊端


         一、西式诊疗科目的限定未考虑中医药自身特色


        目前,医疗机构中诊疗科目的设定需要获得相应许可,医疗机构职能在既定的诊疗科目下开展服务,否则就可能涉及超范围执业。如中医内科只能就中医内科范围进行诊疗,中医骨科只能进行骨科诊疗。但是中医讲究整体化、综合化治疗,一个好的中医医师通常都是全科医师。诊疗科目的设定明显有悖于中医药自身理念,不利于中医师开展多样化、整体化服务。


        二、医保准入、分级诊疗等国家利民政策将中医诊所边缘化


        由于医疗成本的上升,我国居民就医主要在可进行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以缓解“看病贵”的问题。 但是目前我国中医诊所只有极少数获得医保资质,从而无形中削弱了中医诊所的竞争力,挤压了中医诊所的生存空间。而在获得医保资质的中医诊所中,主要是部分中药饮片可以纳入医保范围,中医特色项目如针灸、推拿等都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同样,中医诊所在我国目前实施的分级诊疗制度所占比例极低,分级诊疗制度所涵盖的基层医疗机构多为社区医院与西医诊所。


        三、中医诊所税赋组成复杂


        2010年《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出台,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陆续发布相关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力度和方向各 有不同,但总体方向都是减免非营利性社会资本办医的税赋。而社会办中医诊所,尤其是小型个体中医诊所,主要都是营利性机构,所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有限。


        四、缺乏直接调整中医诊所的法律


        (1)《中医药法》目前主要起大方向上的规范作用,并不针对中医馆的规制与发展的具体调整。而作为中医药法的配套文件,目前出台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个配套文件,在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方面有较为细致的管理规定,但其他配套文件尚未出台。


        (2)除中医药法外,国家层面在促进社会资本办中医主要是政策范畴,地方上则体现为地方性法规。这些政策、法规更多地是在方向上进行引导,尚未形成系统,导致政策利好但难以落地实施,使得中医诊所在发展管理过程中难以得到良好的监管。导致中医诊所良莠不齐,一度出现鱼目混珠的情况,对中医药事业发展造成了打击,损害了民众利益,还容易给民众带来不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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