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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进中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

2023-03-27 14:44


         近几年,国家非常重视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将发展中医药提高到国家战略。为支持该行业发展,国家在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要善于使用财税政策。政府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和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也可以通过地方性的政策引导,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资本投入,协助中医药企业抵御风险。


        根据广东省一份问卷调查,当问及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中医药企业在希望政府提供支持事项,选择结果显示,中医药科研机构最希望政府能够帮助的事情是:设立专项基金加大经费投入,改革有关中医药管理制度、研发成果评价制度和奖励制度等。


        中医药企业最希望政府能够帮助的事情是:设立专项基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采取对中医药有利的财税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和改革有关的成果评价体制。


        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企业选择的相同点都是希望政府能够设立专项基金加大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同点在于企业更需要政府能在税收和服务平台上制定有效政策和措施。


        一、财政政策支持


        通过问卷调查,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企业都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该行业的资金扶持力度。我们通过借鉴国外通过财政政策推进传统医药快速发展的成功案例,立足于我国中医药发展的现状,结合我国将来财政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拟定出鼓励中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


        1.进一步增强各级财政对中医药产业的扶持力度


        应将中医药产业定位成国家和省市的战略产业,将对中医药产业的扶持资金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作为专项支出进行列支。


        一是提升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中医药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使中医药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稳步增长,使中医药产业投入与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这既能促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也能大大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现实问题。


        二是将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公共预算。在地方政府预算制定时,应使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所需资金在政府预算的分配结构中始终占有一定的位置。在地方政府经常性预算中,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支出应作为经常性支出预算得以确立,地方政府可以把每年增加的一部分财政收入用于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预算资金,设立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支出科目,安排相应的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支出预算,并保持一定增长比例。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对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拨款。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拨款不仅可以缓解中医药产业现代化过程中财力不足的困难,在资金上帮助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并加速其目标的实现,而且,资金使用上的附加条件保证了资金能够被专门用于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同时,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规定,可以使地方政府也担负起一定责任,从而能够确保中医药产业现代化过程中能够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四是利用专项债券资金予以投资支持。对于中医药产业所需资金,在上述各项资金之外仍需要进行投入的,当地政府可以扶持发行专项发展基金,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手段予以支撑。例如:设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建立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及时孵化出企业所需科技成果;发行专项发展基金或者更新改造和课题攻坚基金,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利用专项基金或国债资金加大在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建设方面投入的资金,力求专款专用,有所突破。


        2.建立探索支持中医药产业现代化的投融资制度


        中医药产业在前期的原材料基地建设、企业升级改造和产品研发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所以政府需要引导民间资金进行投入。政府可以指导中医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走向市场,实行多渠道、多途径筹集科研经费,构建以财政投入为导向、企业投资为基础、银行资金为依托、外部筹资和引进外资为补充、政府优惠政策为支持的中医药行业现代化投融资支撑体系。


        政府应建立适合中医药科技研发特点的风险投资机制,优化对中医药科研风险投融资的组织形式和退出制度,鼓励科研实力强,科研成效转化效益好的中医药企业挂牌上市;激励金融机构拓展对中医药企业科技研发的贷款规模,提高科研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贷款向中医药研发领域倾斜,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医药企业发放低息或财政贴息贷款,提升科研与金融紧密结合的投融资机制;构建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风险防范机制;尽快设立地方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开辟专用资金渠道等等。


        3.建立鼓励中医药发展的长效机制


        我国中医药企业以中小型企业为多,营业收入和利润较少,研发能力普遍较弱,亟待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政府部门要为企业创造宽松的研发环境,激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政府的直接投资应侧重于以下几方面:


        一是强化依法行政和服务观念。政府要不断加强和完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通过鼓励中医药企业管理上水平,产业有序发展,对企业实施政策倾斜,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人才培养等,加快科研体制改革,支持国内外优势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从单纯的“招商引资”上升到“引入先进技 术”、“引入领军人才”上,进一步扩展中医药产业持 续发展空间,增强其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是在基础性的研究方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资体制机制,推进科研院校与企业对接,加快科研成果的市场转化步伐,对学校、研究机构进行财政和商业化的帮助。鼓励在大学开设专门的中医药学科;支持医药企业和高校、研究机构合作研发,充分发挥产、学、研协同效应,增大分配制度的创新,通过专利、技术入股等方式,提升企业自主创新动力;支出和协助组建各种医药产业组织,最终实现医药行业自我健康持续发展。


        三是对中医药产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在科技计划、服务网络、进入国际市场等多方面扶持企业,推进中医药产业的招商引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政府从基础研发、产品试制、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运行等阶段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进行全过程支持,支持中医药企业形成拳头优势产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例如:可以对企业创新活动采取免规费(免去政府收取的各种规费)、少地价(在中医药产业用地环节进行减免或者补贴)、宽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最大的支持)等鼓励措施。


        二、税收政策支持


        通过税收的减免退补等优惠政策,可以让企业减少税负,增加利润,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研发和扩大再生产。通过税收政策的倾斜,能够降低企业成本,鼓励研发,提升利润,激励外部资本进入中医药行业。


        结合当前我国中医药发展企业多、规模小、创新能力弱的实际情况,在拟定鼓励中医药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时,要有侧重地对企业研发环节进行鼓励,将研发环节置于整个产业的核心环节制定税收激励机制。税收优惠要从以直接优惠为主要形式过渡到以间接优惠为主要形式,体现政府引导目标,鼓励企业投入研发的能动性。


        1.增值税政策优惠应贯穿全行业链始终


        中医药行业涉及从选种、栽培、采摘、炮制、制造、研发、销售、出口等全产业链,如果只对其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进行鼓励,不能够有效促进行业发展,所以结合增值税特点,应该从全环节进行支持。


        一是对涉农环节实行增值税完全免税政策。中医药行业上游涉及中药材的选种、栽培、采摘、炮制等环节,对于这些涉农的初加工,可以采取完全免税政策,激励农民种植积极性。对于中医药企业与农民联合种植过程中对农民采取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补贴等支出,也应准予抵扣,鼓励企业产业链延伸。对与之配套的中医药开发示范区或中药材种植基地,纳入税收扶持对象;对服务开发示范区和种植基地三产项目,也应纳入税收优惠范畴。


        二是对中医药企业采取低税率政策。我国中医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盈利能力弱,通过低税率政策后,企业可以减轻税负压力,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是对与中医药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对中医药企业新开发的产品税收进行减免,鼓励其缩短科技成果转化成产品的周期,促使研究成效产业化,使其尽快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通过科技成果的转 化,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设定中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税负上限,对于实际税负超过设定税负上限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税款支持企业投入研发。


        四是实施积极的出口退税政策,促进中医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方法支持中医药企业扩大出口,增加企业盈利,以此调动企业出口积极性。通过提升税收管理手段,简化出口退税审批手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让企业能够及时享受退税优惠,从而扶助企业发展。


        五是对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的企业采取减免税或采取进项税加计抵扣的办法予以扶持。对于中医药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的,采取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的倾斜政策。对企业从 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或者涉及的进项税可以加计抵扣,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鼓励中药研发和制造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对采用先进生产技术生产的产品经营所得,给予减税甚至免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应体现出对研发环节的激励作用


        为促进中医药企业的现代化,所得税的优惠应该侧重于鼓励中医药生产企业、中医药研究开发单位和高校的合作研发上,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


        一是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对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自投产之日起减征或免征若干年的所得税,以促进这些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也可以对中医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设置限制比例,甚至可以采取发生费用加计扣除的办法帮助企业分担研发风险。


        二是对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而发生的合理的资金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三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进行研发。在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中,对中医药企业采用国产设备的,应允许设备投资款在每年新增所得税额中进行抵扣;对中医药企业对设备进行升级换代的,应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抵御风险。


        四是如果企业当年因为亏损或者盈利较少,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足抵免的,则允许发生的减免额和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向后结转抵扣,直到抵扣完毕为止。


        3.个人所得税优惠要向专业人才倾斜


        中医药专业人才的培育需要长时间的培训和实践,因此我们必须以支持性的政策框架鼓励产学研紧密结合,对基础性和技术性的医药专业人才进行系统性培养。


        税务部门要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中医药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例如:对于中医药行业的尖端技术人员的工资可以在按照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的基础上,采取加计扣除的办法;对科研人员个人的技术转让、专利权使用费等,减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科研人员个人收到的政府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投资于中医药行业的个人收回的债权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等办法。通过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研创新,推动社会资金投向中医药行业。


        4.其他税种的优惠要更有针对性


        对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地方各种附加税等其他税种,也要一并进行综合考虑,实施优惠对待。比如:对中药业企业生产用地可以采取免征或者减征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科研用房可以免征或减征房产税;也可示范园区和种植基地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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