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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成立到最近几年来,诊所的历史变化和发展进程

2022-12-12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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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个体诊所管理政策的变迁,诊所的内涵和形态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根据2010年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指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我国诊所发机构发展历程


        1、个人开业向联合诊所发展阶段(1949—1957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居民健康状况不容乐观,传染病、地方病严重威胁着人民的健康。据统计,当时我国人均寿命只有35岁左右,内蒙古地区更低,只有19岁,是当时世界上平均寿命最低的国家之一以;婴儿死亡率在200%左右,大城市的孕产妇死亡率为15%。同时,当时的中国医疗卫生资源严重匮乏,1949年解放时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总计共有3670个,其中大小医院2600所,门诊部769个,全部床位只有80000张;上述卫生机构又大多集中在大城市和沿海地区内,大农村大都处于缺医少药甚至无医无药的状况。


        为解决百姓的看病就医问题,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国家在发展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的同时,政府一直允许少数私人开业行医,并提倡其组成半合作性质的联合诊所。这一时期有两个文件对诊所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一个是国家卫生部在《关于1950年医政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各级卫生医疗机关应领导当地卫生医药工作人员,促使他们组织半合作性质的联合诊所”;第二个是1951年国家卫生部专门出台的《卫生机关关于组织联合医疗机构实施办法》,文件中对联合医疗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在卫生领域的功能定位、经费来源以及运作机制进行了规定。之后,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文件允许个体开业和促进其向联合诊所发展。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提倡和扶助下,广大医师思想觉悟得以提高,开始酝酿联合起来开办诊所。1951年4月28日,北京市出现第一个联合诊所,是由董德慰先生牵头组成的永定门联合诊所;随后联合诊所开始迅猛发展,到1958年,私人开业医生组成联合诊所、乡卫生所的数量发展到5万多所,对公立性医疗机构形成了有益的补充。


        1953年开始,在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浪潮中,对个体开业医务工作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造,主要方式包括:联合诊所(或医院)的形式、参加国家的医疗预防机构的工作、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保健工作,其中主要是以联合诊所(或医院)的形式。1956年,伴随私营企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浪潮,联合诊所逐步转向“公办”或者“公私联办”。


        梳理相关政策可发现,这一阶段的政策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确立私人开业和联合诊所的性质及合法地位”;第二,对个人开业和个体诊所在开业设置、个人资质、执业范围、价格、税收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提多是原则性的监管措施;第三,确立政策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会长期存在,明确了政策的时效问题;第四,逐步组织个体开业的医生,转变为联合诊所的形式。


        2、限制个体诊所发展阶段(1958-1977)


        1958年,“大跃进”浪潮在全国展开。随着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形势及人民公社的诞生,联合诊所大部分被分解,联合诊所和个人开业医务人员开始走向集体化道路。


        当时,在城市,以区为单位,成立区联合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各区联合诊所由区联合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集中管理,实行人员统一调配、经济统一核算、财产统一管理。城市联合诊所大多改组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街道医院或卫生所。在郊区及农村地区,区卫生所、联合诊所和部分开业医生组织起来,成立公社卫生院或公社保健站。


         1962年,随着公社体制调整,公社卫生院也相应地进行调整,允许部分个体开业和联合诊所的医务人员退出卫生院重新自行开业或合办联合诊所:1962年,在卫生部发布《农村联合医疗机构和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农村基层卫生组织问题的意见(草案)》均提出“允许一部分适合开业的医生个人开业”;1963年,国家卫生部在《农村医生集体办的医疗机构和开业医生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可以有领导、有控制地允许极少数适合开业的医生个人开业”。更多的我国诊所机构相关政策。这些文件中虽然都肯定了“个体开业医生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和助手”,但总的原则是“不妨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的巩固和发展”,个体诊所的发展受到限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个体经济受到批判,对个体开业医生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审查,尽可能动员他们参加集体医疗机构,并规定今后一律不再批准个人开业。因此,大部分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加入了街道医院或卫生所、公社卫生院或公社保健站等集体医疗机构,有一部分则在审查后被迫离开医疗卫生行业,个人开业行医实际上被完全禁止。


         这一阶段的政策主要特征即为强调国家责任,抑制社会和个人举办医疗机构,诊所及所从业的医生逐步走向集体化,机构逐步转型为公立机构,人员也由社会身份转变为事业编制。由于政策的调整,使得诊所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数量呈锐减趋势,到1965年,全国城乡个体开业人员由1950年的48万人下降到4.4万人,到“文革”结束,个体开业人员则不足2000人。


         3、重新允许阶段(1978-1996年)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国家卫生部门分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不足与缺陷,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启动了医疗卫生改革。在这一阶段国家颁布并实施政策中,对个体开业和个体诊所持允许、支持的态度,极大促进了个体开业和诊所的发展。


        这一阶段的政策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重新确立个体开业行医的合法地位,认为个体开业行医是对国家和集体投入不足的重要补充,对其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二是对开业医师资格、技术及药品使用、执业管理等进行了严格限制;三是对诊所申请条件、开业程序和执业要求、收费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一阶段中,由于政策目标明确、内容较为合理,既明确了个体开业的合法性,同时确立了开业医师及诊所机构准入、执业过程、价格管制等管理制度,起到适度支持和鼓励个体开业行医的作用,促进了诊所机构发展,到1996年底,全国的私人诊所已达到13万所。但同期的政策中也有不尽合理的内容,如开业资格中关于户口的限制、个体开业者无法自主定价等,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4、促进和鼓励阶段(1997至2016年)


        1997年,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起点,政府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改善了个体开业的政策环境:1997年发布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卫生事业;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 12号)提出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2010年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进一步明确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这一阶段的卫生政策一方面再次重申了个体开业的重要性,与前几个阶段中所使用的允许、支持个体开业行医等相比,其鼓励社会投入的态度更明确、更坚定,为诊所发展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该时期延续了上个阶段目标明确、内容较为全面的特点,同时在监管政策上更为细化,如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放开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两次调整税收政策等,特别是2010年国家卫生部重新修订了《诊所基本标准》,同时颁布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 58号)等政策,推进了对诊所机构监管的制度更新,有利于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这一时期,由于国家对诊所机构的发展持激励政策力度较大,激发了社会投入的热情,使得诊所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增加,截止2014年年底,我国诊所已达到155220所。同时,现有的政策营造了公立医院机构与包含诊所在内的民营医疗机构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并且,该时期诊所监管政策更为细化,这一阶段的监管政策不仅仅体现在机构及人员的准入,还涵盖了医疗废物处理、口腔器械消毒等,促进了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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